私律小编最近看见了一篇文章,觉得这篇文章对一些关于债务方面的人应该会有些用,所以今天就把这篇文章分享出来给大家看看,去年年初王某向朋友李某借了30万做生意,约定半年还清借款;可惜王某不久后生意就失败了,血本无归。到了该还款的时候王某无力偿还债务,李某多次讨债不成 无奈之下于今年年初将王某告上法院要求执行其名下财产来抵偿债务。王某自己及家人名下仅有这一处房屋,那么,该房屋可用于拍卖还债吗?法院是否可以支持原告的诉求执行被告人唯一房产?
按照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6条,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须居住房屋(唯一住房),法院只能查封,不能执行拍卖、变卖及抵债。
那么,在此案中,李某借给王某的30万就拿不回来了吗?在案件实际处理中,法院发现王某虽然的确一家人口只有一处住房,但该住房的面积高达150平方米,已经远远超过了人均必需住房面积。因此此案中的住房并不受“被执行人必须住房不被拍卖”条例保护。
此类房屋本着“可以以小换大、以差换好、以远换近,不能以无换有”的原则,只要原告方可以提供给被告方一出住所,该房屋就可以被执行。在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被拍卖或抵押后,按照规定,法院需给出6个月的宽限期,对当事人临时需求住房提供法律保障。
在债务处理案件中,按照法律规定,除了被执行人必须的住所外,还有被执行人生活必需品、所抚养人的义务教育必需品、家属医疗器具、被执行人的荣誉奖章、著作及家庭必需生活费用等都是不能被执行的。
各位债权人要注意了,讨债也要用合法的手段,不要认为欠债人的所有物品都是可以随意索要、破坏、侵占的,用非法手段讨债小心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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