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夫妻双方通过法院起诉处理离婚纠纷的案件逐年增加,究其原因,是双方对离婚事宜协商不成,矛盾冲突激化,只能通过诉讼处理。在离婚纠纷中,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处理一直是双方无法达成协议的主要原因之一,现结合法律规定现实实践就离婚诉讼中财产的分割和处理,做如下分析。
● 何为夫妻共同财产?
现行《婚姻法》第17条到第19条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以列举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包括:
1、工资、奖金。包括标准工资,有规定标准的各种奖金、津贴和补贴。 “奖金”是除工资总额的劳动报酬外,由国家、政府等权威组织,对特殊贡献或取得优异成绩的特定主体,给予一定货币数量的奖赏,如运动员名次奖、科研成果奖等,这些奖金应当归入夫妻共同财产;
2、生产、经经营的收益。生产、经营的收益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5、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的养老保险费;
6、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所增值部分;
7、婚前财产购买的股票、基金在婚后的升值部分;
8、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9、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共同财产购买婚前由一方承租的房屋;
10、双方具备实质结婚要件的同居期间,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11、夫妻分居期间各自所得的财产;
12、其他。
● 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
在没有协议约定(财产分割)的前提下,法律一般按照公平,即双方都没有过错的,一般平均分割,另外兼顾考虑照顾子女和女方的原则处理。对于以上所述,现实中涉及到比较多的财产分割纠纷,主要有:
(1)有限责任公司出资的分割。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关于股东资格,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6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不愿意担任股东的,参照相应价值,给予补偿给对方。
(2)合伙企业出资的分割。关于合伙人资格,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7条处理,不愿担任合伙人的,参照相应价值,给予对方补偿。
(3)独资企业财产的分割。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二)、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4)股票、债券、投资基金等有价证券的分割。因市场价格的波动性,不同分割时间点有价证券市场价格不同。实践中,法院会考虑案件受理时间、开庭时间或判决时间作为分割点,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5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或者按市价进行分割;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割有困难的,法院根据有价证券的数量按比例分配。
(5)知识产权的收益。在当前的离婚案件中,并不是知识产权中的所有权利夫妻都能够共同享有。具有人生属性的权利,如著作权中的人身权、表演权等,专利权中的专利申请权、使用权,商标权中的使用权、禁止他人使用权等权利,是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的。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智力成果,在分割财产时对没有付出智力劳动的一方是以一次性补偿作出。
(6)房屋分割。(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竞价处理。(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可对评估机构对房屋作出评估,给予另一方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拍卖处理,按价款分割。(四)离婚时没有取得房产证或没有取得完全产权如何处理。如果离婚时,争议的房产的产权证还没有发放,法院会明确告知双方处理意见:申请中止审理,待产权证发放下来再作处理;不中止的,也只能判决使用权归属,等产权证下来,再另行起诉要法院处理。
(7)虚拟财产的分割。目前我国尚无明确的相关规定来处理由虚拟财产引发的纠纷案件。实践中,法院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有关规定,确定虚拟财产的归属。实际分割中如果难以确定其具体价值,可以参考其他取得财产的方式,一般采取竞价方式,获得所有权一方给予对方相应的补偿。
(本文所涉法律法规,均来源于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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