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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法官怒了:“他们连最高人民法院都敢骗!”

发布时间:2021-06-22 13:55:56浏览量:488

虚假证据的识破与处理

——首罚虚假评估行为的行政案件


新民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新民市政府)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就魏某某、齐某诉其强制清除地上物并行政赔偿一案的二审行政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第二巡回法庭(以下简称二巡)于2015年11月5日立案,此案由郭修江法官担任审判长,熊俊勇助理审判员协助承办。熊俊勇因在二巡行政团队里的年轻法官中岁数最大,大家称他为“大熊”。当时我已返聘二巡,帮助审理行政案件。因郭修江手头案件太多,就让年轻法官初审后,有什么问题,先让我帮助出出主意或把把关,成熟后再交他审阅,决定是否庭审、询问或提交合议庭合议。


大熊接到这个案件的第三天一早就给我打电话,问道:“现在有空么?”我说:“有空。你有什么事?”他说:“有个案子上的问题把握不准,想听听你的意见。”我说:“你就过来吧。”他说:“好。”


不一会儿,他抱着案卷到了我的办公室。他坐下后说道:“这个案子的案情是,魏某某、齐某自2008年以前一直在新民市前营子村东侧的7.2亩承包地上从事苗木、风景树繁育、销售活动。后因京沈铁路客运专线工程建设需要征收土地,新民市政府于2009年6月25日和2013年12月18日,两次发布公告,禁止在项目用地范围内抢栽抢建。2013年12月21日,新民市政府发布《京沈铁路客运专线(新民段)项目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实施方案》,附件中关于紫叶稠李的补偿标准为每株50元。2014年3月9日,新民市政府组织人员对魏某某、齐某承包地上的苗木进行核查,确认承包地上栽种有3年生紫叶稠李23116株,嘉森评估所派人参加了核查工作。2014年3月9日,新民市政府发布《关于清除京沈客专铁路沿线非法抢栽抢建地上物和设施的通知》,要求抢栽抢建的当事人自通告发布之日起3日内自行清除抢栽抢建的地上物和设施,逾期不自行清除的,公安机关及有关执法部门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强制清除。2014年3月13日,新民市政府对魏某某、齐某7.2亩承包地上的紫叶稠李实施了强制清除。2014年10月17日,国土资源部下发国土资函[2014]528号《关于新建北京至沈阳铁路客运专线(沈阳、阜新、朝阳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同意将包括涉案承包地在内的共计1101.3334公顷集体所有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2014年11月7日,辽宁省国土资源厅作出辽国土资函[2014]218号《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新建北京至沈阳铁路客运专线(沈阳、阜新、朝阳段)工程建设用地批复的函》。”


我问大熊:“魏某某、齐某对此如何看?”


大熊说:“他们认为,有权在自己的承包地上栽植林木。在三年前就种植了这片树苗,不存在抢栽苗木的问题,也没有骗取地上物补偿款的故意,新民市政府的行为严重侵害了他们的合法权益。他们要求确认强制清除行为违法并予以赔偿。”


我接着问:“一、二审法院如何判决的?”


大熊说:“一、二审法院均认为,新民市政府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魏淑英、齐帅使用的土地已经由有权机关批准征收并发布了征地公告。同时,根据魏某某、齐某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在2008年以前即一直从事繁育销售木苗的经营活动,在京沈客运专线征地拆迁前魏淑英、齐帅并未改变原种植种类,亦未实施抢栽抢建行为。因此,新民市政府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缺少事实依据,应当确认违法。并且,因新民市政府的违法强拆行为造成了魏淑英、齐帅的财产损失,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参照涉案征地补偿方案规定的标准(50元∕株),同时判决新民市政府赔偿原告115万余元。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新民市政府的上诉。”


大熊接着说:“二审判决生效后,新民市政府委托嘉森评估所对魏某某、齐某的紫叶稠李进行价格评估,嘉森评估所于2015年8月28日出具了沈嘉林评字[2015]第530号《京沈客专项目涉及齐帅所有紫叶稠李资产价值评估报告书》(以下简称530号《评估报告》),认定魏某某、齐某的紫叶稠李苗木价格为每株5元,评估技术人员为周某某、张某某。新民市政府将《评估报告》作为新证据,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行政判决,改判补偿魏某某、齐某损失115800元。理由是:


1、新民市政府确认魏某某、齐某承包地上有23116株紫叶稠李,只是对客观事实的记载,不能显示植物密度的合理性。

2、补偿方案中紫叶稠李每株50元的补偿标准,是针对同类成树,不适用魏淑英、齐帅种植的树苗。

3、新民市政府委托嘉森评估所对魏某某、齐某的树苗进行评估,结论是种植树苗价格为每株5元。”


我问大熊:“新民市政府在一、二审中提出上述意见了么?”


大熊答道:“从材料中反映不出,新民市政府提出过有关补偿标准异议及相关证据。”


我接着说:“申诉中,诉讼双方当事人对一、二审判决,新民市政府违法强制清除地上物违法没有争议。争议的焦点就是行政赔偿的标准。”


大熊说:“对的。问题就在补偿方案与530号《评估报告》的补偿标准相差十倍。应当依据哪个为标准的问题。”


我说:“该案的核心问题是530号《评估报告》的真伪问题。”


“我也是这样认为的。”大熊说道。


我接着说:“因530号《评估报告》是新民市政府作为新证据提供的,该评估报告是否能够作为定案的证据,一定要有充分的依据。先查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是否具有评估资质及资格。如果有,再查评估报告所依据的证据材料是否真实。因不同的评估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及要求均有所不同。你最好查相关规定,根据相关规定的要求和程序,列一个询问提纲,让合议庭确认后,组织双方当事人询问。评估机构的评估人员必须到庭接受询问。否则,此问题难以查清。此外,为了查明树苗的价格,可以到网上查一下近些年该类苗木的价格,一定要查细一些,把该苗木价格及浮动情况都了解清楚,这些情况也是我们重要的参考依据。我回去写个询问提纲,我们再研究。”


大熊说:“明白。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具有评估资质及资格,其他问题还没有查,我这就去查。”然后抱着案卷宗回去了。


大熊回去后很快就查到中国资产评估协会2007年12月5日颁发,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他结合本案的事实依据该文件确定的程序起草了询问提纲。合议庭讨论后,对该提纲稍作一些修改,决定按照修改后的提纲进行询问。


那天询问时,郭修江主持,大熊主问。整个询问过程我都旁听了。询问主要围绕着以下三个方面问题进行:



1、关于紫叶稠李的株数问题


大熊问新民市政府代理人:“2014年9月16日嘉森评估所出具《紫叶稠李情况说明》,内容为:嘉森评估所接受新民市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委托,2014年3月9日与新柳街道、前营子村委会派员共同进行调查,认定齐帅所有紫叶稠李苗龄3年,总株数为23116株。该调查结果系苗木核查过程中形成的资料,新民市政府亦予认可?”


申诉人代理人答:“是真的。不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提出质疑。但该说明不能显示植物密度的合理性。”


大熊接着问:“是否有证据证明苗木的密度超过合理的密度?”


新民市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对大熊的提问没有回答仅称:“不再对紫叶稠李的株数提出异议。”他的回答,也就意味着,他们手里没有相关的证据。


大熊问魏某某、齐某:“对被强制清除的紫叶稠李株数有无异议。”


魏某某答道:“没有异议。”


齐某补充:“我们苗木的株数是按照技术员指导的标准种植的,不存在过密的问题。”


新民市政府代理人未对此问题进行反驳。


2、关于赔偿标准问题


大熊接着问魏某某和齐某某:“强制清除的紫叶稠李大约有多高?”


齐某答道:“大约在1.2米高。”


大熊又问新民市政府代理人:“齐某说的对?”


新民市政府代理人接过来说:“对。1.2米高的紫叶稠李树苗,价格也就在3至5元。”


齐某反驳:“没有经过平茬1.2米高的紫叶稠李苗木,当时每颗3至5元。经过平茬的紫叶稠李苗木大约在40至80元左右。我们的紫叶稠李苗木都是平茬过的。”


郭修江问齐某:“平茬是怎么回事?”


齐某解释道:“平茬,就是将苗木在移植2至3年后,从根颈处全部剪截去上面的枝条,使母苗重新发出通直而粗壮的主干来的方法。经过平茬的苗木,不仅通直,而且粗壮。生长旺盛,受病虫危害小,苗木价格明显高于未经平茬的苗木。”


大熊问新民市政府代理人:“你对对方的陈述有无异议?”


新民市政府代理人没有直接回答而是说:“我们依据评估报告确定为每颗价格为5元。”


3、关于评估报告的真实性问题


主要围绕530号《评估报告》存在以下七个方面的问题进行询问。


(1)评估目的是否正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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