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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1日前未审结且未进行的诉讼行为及之后新受理的民事案件均适用新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2-01-04 16:32:41浏览量:159

★ 2022年1月1日之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适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2022年1月1日之前人民法院未审结的案件,尚未进行的诉讼行为适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


★ 依照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已经完成的诉讼行为,仍然有效。


★ 中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对2022年1月1日之后受理的第二审民事案件,可以依照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适用独任制审理。


★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因民事诉讼法已经修改并即将施行,试点工作于2021年12月31日正式结束。




法〔2021〕341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认真做好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的贯彻落实和学习宣传工作,现就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贯彻实施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的重大意义


民事诉讼法是规范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规则,是人民法院审理和执行民事案件在程序方面的基本法律依据。此次民事诉讼法修改,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回应人民群众新时代司法需求的重大举措,重点围绕优化司法确认程序、完善简易程序及小额诉讼程序、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完善在线诉讼及送达规则等方面作出调整,进一步优化了相关程序规则,促进了司法资源合理配置,强化了信息技术应用支撑,有效建立了“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的民事诉讼程序体系。此次修法工作,集中体现了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制度成果,对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服务新发展格局将发挥重要作用;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健全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促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各级人民法院要切实提升政治站位,充分认识此次民事诉讼法修改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的要求,进一步提升民事审判工作的质量、效率和水平,努力开创民事审判工作新局面。


二、准确把握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的精神和内容


各级人民法院要正确理解此次民事诉讼法修改的价值取向,始终坚持以维护司法公正为根本要求,做到既提升审判效率,又确保案件质量,在更高层次上实现公正与效率的有机统一。要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积极通过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完善程序规则,优化审理机制,加强技术运用,有效满足人民群众公正、高效、便捷解纷的多元司法需求,全面提升人民群众司法获得感。要始终坚持将民事审判工作融入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积极促进诉源治理,强化对多元解纷方式的司法保障,推动构建繁简分流、衔接有序、梯次递进的社会治理体系,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社会治理中的功能作用。


各级人民法院要准确把握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的内容要求,确保各项程序规则在司法实践中正确适用。严格依法受理和审查司法确认申请,坚持按照合法自愿原则开展诉前调解,健全特邀调解制度机制,提升诉前调解质量,切实防止虚假调解和不当确认。依法有序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优化审理方式,提升审理效率,保证案件质量,强化法官释明告知义务,加强当事人诉讼权益保障,充分尊重当事人程序适用选择权和异议权。正确理解独任制扩大适用的立法意图,根据案件情形和当事人选择,科学精准适用审判组织形式,避免不当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对“四类案件”均应当适用合议制审理。第二审案件审理应当坚持以合议制为主、独任制为辅,严格把握第二审独任制适用范围和条件,完善审判组织转换机制,强化审判监督管理,确保独任制案件质量。积极有序推广适用在线诉讼模式,尊重和保障当事人对案件审理方式的选择权,严格依照《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开展规则创新、机制创新和技术创新,切实发挥在线诉讼高效、便捷、低成本解纷的功能作用。


三、做好贯彻实施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的准备工作


各级人民法院要根据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的具体内容,加强工作部署、科学统筹安排,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将加快修改完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及相关司法解释,细化完善具体程序规范,强化规则指引。各级人民法院要结合修法内容,科学研判对民事审判工作带来的影响变化,重点围绕案件繁简识别、诉调对接、审判监督管理、司法资源配置、诉讼平台建设等方面,积极完善工作流程机制,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优化平台系统,强化技术保障。尤其是前期未纳入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地区,要充分借鉴试点法院在资源调配、质效监管、配套保障等方面的典型做法和有益经验,健全完善案件繁简分流制度机制,确保民事审判工作在修法前后有序衔接、平稳过渡。


四、做好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的学习、培训和宣传工作


各级人民法院要把学习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一项重点工作,结合疫情防控要求,创新学习培训形式,充分借助智慧法院建设成果,积极开展远程视频授课、在线学习培训等活动。各高级人民法院要利用多种形式,组织对辖区内民事审判人员开展轮训;各中级、基层和专门人民法院要组织民事审判工作人员集中学习、专题研讨,逐条领会条文要求,准确把握立法精神,结合审判具体实践,正确理解条文内容,学深学透、融会贯通。


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大民事诉讼法新修改内容的宣传力度,积极通过庭审公开、文书说理、发布案例、新闻报道等方式,向社会公众阐明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的立法精神和条文宗旨,引导社会各方和人民群众正确理解有关民事诉讼规则,树立正确的诉讼观念。


五、做好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后民事案件审理的衔接工作


各级人民法院要做好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后民事案件审理的衔接工作。2022年1月1日之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适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2022年1月1日之前人民法院未审结的案件,尚未进行的诉讼行为适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依照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已经完成的诉讼行为,仍然有效。中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对2022年1月1日之后受理的第二审民事案件,可以依照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适用独任制审理。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因民事诉讼法已经修改并即将施行,试点工作于2021年12月31日正式结束


对于贯彻实施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情况,要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将适时对各高级人民法院贯彻落实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及时指导各地民事审判工作,确保民事诉讼法正确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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