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未约定开具发票,当事人是否可以请求对方开具发票?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在该问题的处理上存在矛盾,请看以下冲突判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终917号】:可以
本院认为,开具发票虽属纳税人税法上的义务,本案亦未就发票如何开具作出明确约定,但民事合同中收款方在收到款项后开具相应的发票属于合同当事人应有的附随义务,具有民事性,该民事行为性质与履行税法上的义务具有一致性,二者并不冲突和矛盾。对此,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予以受理,具有法律依据。关于发票的开具时间问题,因建筑业发票类型存在差异,属自开的,应在收款同时交付;属于税务机关代开的,需要完税才能开具,而收款是完税的前提,二者有一定时间差,故可在收款后依法及时开具。为便于双方履行,本院酌定济宁华邦公司在收款后对发票再行开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终1510号】:不可以
本院认为,二、关于李明锋是否应当向南长城公司开具建安税票问题 发票的主管机关是税务部门,对拒不开具发票的行为,权利遭受侵害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税务部门投诉,由税务部门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处理。对南长城公司的该项主张,因缺乏合同依据,一审判决未作处理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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