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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发布:当事人一、二审不出庭,再审时提供证据导致案件重审,属于滥用诉讼权利,法院可以进行罚款

发布时间:2022-01-21 15:22:47浏览量:140

湖北法院保护法官合法权益维护司法秩序典型案例(一)

览某保险代理公司不服罚款决定复议案


裁判要点:

当事人在一审、二审均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参加诉讼,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径行申请再审并提交了较为完整的证据链,导致案件被再审发回重审,但并未对其逾期提交新证据说明具有客观原因和合法理由。此行为属于滥用诉讼权利,进行证据突袭,妨害民事诉讼,浪费宝贵的司法资源,无视法院审判权威,法院可依法对其进行罚款处罚。罚款数额应依据法律规定并结合当事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妨害民事诉讼的性质、情节、后果以及诉讼标的等因素综合考量确定。


基本案情:彭某飞与览某保险代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览某保险代理公司在一审、二审均未出庭参加诉讼,二审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分配举证责任、认定事实,并据以作出裁判。览某保险代理公司在二审后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裁定书,认为览某保险代理公司提交的部分证据能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能够初步证明其至少已经向彭某飞支付了部分绩效工资,属于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证据,依法应予采信。览某保险代理公司申请再审并没有对其逾期提交新证据说明具有客观原因和合法理由,对此行为,览某保险代理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再审裁定将本案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本案发回重审后,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鄂0116司惩1号决定书,对览某保险代理公司罚款人民币80万元,限于2021年1月12日前交纳。


览某保险代理公司不服上述决定,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览某保险代理公司在原一、二审诉讼过程中,未按照法院指定的时间到庭参加诉讼,亦未积极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其在再审过程中提交证据,导致案件被发回重审,严重浪费司法资源,对其行为应予以民事制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逾期提供证据的当事人处以罚款的,可以结合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主观过错程度、导致诉讼迟延的情况、诉讼标的金额等因素,确定罚款金额。”结合览某保险代理公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妨害民事诉讼的性质、情节、后果以及诉讼标的等因素,认为原决定罚款金额过高,依法予以调整。


裁判结果: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4日作出(2020)鄂0116司惩1号罚款决定:对览某保险代理公司罚款人民币80万元,限于2021年1月12日前交纳。览某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不服,提出复议,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2日作出(2021)鄂01司惩复1号复议决定: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20)鄂0116司惩1号决定书;二、对览某保险代理公司罚款6万元,限于2021年2月1日前交纳。


典型意义:一、对览某保险代理公司“证据突袭”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予以惩罚,有利于促进节省诉讼资源,维护法律权威。我国的诉讼证据规则从最初的证据随时提出主义到严格证据时限及证据失权制度,演变到现今的相对举证时限及法官对当事人恶意逾期举证的制裁制度。本案即是法院对当事人恶意不参加诉讼,逾期举证进行证据突袭,妨碍诉讼的行为进行民事制裁的典型案例。

防止权利滥用,督促、鼓励当事人尽量在一审、二审期间积极充分地行使举证等诉讼权利,是我国现行民事法律的基本要求。审判监督程序设置的目的,在于救济权利义务严重失衡、严重背离社会公平正义的错误裁判,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要考虑生效裁判的既判力、司法成本以及司法资源。生效裁判作出后,对于当事人因自身主观原因没有在原审提交证据的,应依法予以必要的惩戒,否则将变相纵容乃至鼓励当事人违反诉讼诚信、滥用诉讼权利,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本案中,览某保险代理公司理应知道不出庭参加诉讼可能带来的不利后果,而放任这种不利后果发生。对此行为,览某保险代理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对妨碍诉讼的行为予以制裁要做到过错和责任相当,达到教育和惩罚相结合的目的。关于罚款金额,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结合览某保险代理公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妨害民事诉讼的性质、情节、后果以及诉讼标的等因素,认为原决定罚款金额过高,对惩罚金额予以合理调整为罚款6万元。览某保险代理公司表示服判认罚,既保护了法律和法院审判权的威严,又对当事人起到了惩罚教育的目的,做到了“三个效果”相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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