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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司法观点:当事人请求确权的财产已经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发布时间:2022-09-27 15:45:53浏览量:21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 法发〔2018〕9号


8.审判部门在审理确权诉讼时,应当查询所要确权的财产权属状况。需要确权的财产已经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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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经审查认为,佳资公司就案涉股权提起确权之诉,请求“确认佳资公司通过增资已经增持飞天大酒店17%的股权”,而该诉争的飞天工贸公司持有的飞天大酒店40%比例的股权已于2001年被XXX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冻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法发〔2018〕9号第8条规定:“审判部门在审理确权诉讼时,应当查询所要确权的财产权属状况。需要确权的财产已经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主张权利。”原裁定依据该规定,裁定驳回佳资公司的起诉,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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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上诉人以其独自出资购买位于柳州市柳江区宗地[不动产证号:桂]为由,要求确认该宗地使用权为其单独所有而提起本案诉讼。本案庭审已查明的事实显示,桂,座落于柳州市柳江区,权利人为韦某2、韦某3。因韦某3贩卖毒品被依法判处刑罚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现该案涉位于柳州市柳江区拉堡镇柳西路80号之十四宗地[不动产证号:桂]已被XXXXXX中级人民法院查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第8条“审判部门在审理确权诉讼时,应当查询所要确权的财产权属状况。需要确权的财产已经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当事人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主张权利”的规定,本案中,上诉人诉请需要确权的涉案宗地已经被人民法院查封,一审法院依照上述法律规定,依法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且告知上诉人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主张权利,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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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认为二审判决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法发〔2018〕9号)第8条“审判部门在审理确权诉讼时,应当查询所要确权的财产权属状况。需要确权的财产已经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主张权利”的规定,但并未裁定驳回起诉,而是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且二审法院明知案涉房屋被查封后张某某已提起执行异议,却没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规定中止审理本案,存在错误。对此,本院认为,张某某在本案一审中提出确认合同无效和确权两个诉讼请求,对于确权的诉讼请求应当裁定驳回起诉,而对于确认合同无效的请求二审法院依其认定予以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最终二审法院在一份判决书中同时处理上述两个诉讼请求。二审判决引用了上述规定,明确阐述了确权的诉讼请求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并未对确权请求进行实体审查,亦未对是否应当确权进行评判,故二审判决的处理并无不当。此外,张某某就案涉房屋提起执行异议属于执行救济程序,其对异议结论不服的还可以通过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来主张实体权利,对本案而言,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规定中止审理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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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审判部门在审理确权诉讼时,应当查询所要确权的财产权属状况。需要确权的财产已经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主张权利。本案中,案涉房屋在2016年已经被法院查封,民事判决书系在案涉房屋被查封之后作出确权判决,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撤销。据此,一审再审裁定撤销原生效民事判决,驳回夏某2的起诉并无不当,夏某2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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