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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裁判观点:​诉讼请求为给付金钱的,不应简单地以诉讼请求指向金钱给付义务而认定争议标的即为给付货币

发布时间:2023-01-29 15:28:56浏览量:159

(2021)最高法知民辖终227号


裁判要旨


民事案件的案由应当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性质确定,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与法院根据案件事实进行审理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如果当事人变更法律关系的性质和诉讼请求导致法院无管辖权,应当将案件移送至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首先,关于数金在线公司上诉主张涉案合同性质为人力外包合同,本案不应当确定为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的问题。本院认为,根据飞虎公司提交的初步证据证明,其是受数金在线公司委托派出技术服务人员完成特定计算机软件开发任务,合同标的为计算机软件,合同目的、内容、履行均是以飞虎公司提交符合交付标准的计算机软件开发成果为依归,而不是仅以飞虎公司提供相应人员工作时长的人力外包服务为限,飞虎公司对确定管辖的相关案由事实的证明达到可争辩程度本案双方法律关系或更符合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的法律特征。并且,民事案件的案由应当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性质确定,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与法院根据案件事实进行审理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如果当事人变更法律关系的性质和诉讼请求导致法院无管辖权,应当将案件移送至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本案中,飞虎公司在原审中诉称数金在线公司在涉案《技术实施服务合同》的履行中,逾期支付合同相应款项,构成违约,主张本案系涉及因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引发的民事纠纷,原审法院据此将案由定为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亦无不当。至于飞虎公司的该主张是否成立,需经原审法院对本案法律关系的性质进行实体审理之后才能确定,不影响现阶段根据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的民事法律关系确定管辖权。原审法院如果对法律关系的性质进行实体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属于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导致原审法院无管辖权的,可依法将本案移送至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处理。故原审认定本案案由为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并以此确定管辖并无不当。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争议标的,是指当事人诉讼请求所指向的合同义务。诉讼请求为给付金钱的,不应简单地以诉讼请求指向金钱给付义务而认定争议标的即为给付货币,而应根据合同具体内容明确其所指向的合同义务。本案中飞虎公司的诉讼请求为要求数金在线公司支付涉案合同款项及利息,该诉讼请求所指向的主要合同义务为数金在线公司向飞虎公司支付合同款项的义务,因此,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适用“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则。


飞虎公司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即其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可以认定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可以飞虎公司的住所地作为管辖连结点,确定管辖法院。故针对本案诉讼,被告住所地即数金在线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和合同履行地即飞虎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飞虎公司选择向其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此外,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属于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其管辖法院确定除适用前述民事诉讼管辖一般规定外,还应当适用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的特别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北京市辖区内的计算机软件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故飞虎公司就本案选择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符合前述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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