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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将被追责!人大常委会审议两院组织法

发布时间:2018-06-20 17:02:53浏览量:634

19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两院”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订草案,对比一审稿,两草案二审稿明确提出:对于领导干部或者人民法院、检察院内部人员干预司法活动、插手过问具体案件处理的,办案人员应当拒绝并全面如实记录,由有关机关根据情节轻重追究行为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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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组织法修订草案二审稿19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其中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要求法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的事务。


草案二审稿规定,对于领导干部或者人民法院内部人员干预司法活动、插手过问具体案件处理的,办案人员应当拒绝并全面如实记录,由有关机关根据情节轻重追究行为人的责任。


据了解,一些常委委员提出,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是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重大改革举措,巡回法庭与最高人民法院内设的审判庭性质不同、责任更为重大,对其庭长、副庭长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免应当专门作出规定。据此,草案二审稿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庭长、副庭长,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有的常委委员、部门、地方提出,人民法院的庭长、副庭长也应当由人大常委会任免,草案二审稿对此予以明确。同时,二审稿还增加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法院的工作实施监督”的规定。


此外,为了进一步明确指导性案例的性质和功能,草案二审稿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布指导性案例,供法官在审判案件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订草案)》二审稿19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根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决定,二审稿增加了人民检察院的职权,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有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应当督促其纠正。


修订草案一审稿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拒绝从事违反法定职责的活动。对此,有的常委会委员、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建议,按照中央有关文件的规定增加记录、追责等内容。据此,二审稿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检察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的事务。”“对于领导干部或者人民检察院内部人员干预司法活动、插手过问具体案件处理的,办案人员应当拒绝并全面如实记录,由有关机关根据情节轻重追究行为人的责任。”


针对修订草案一审稿中对检察官职业保障等方面的规定,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应当对检察院组织法和检察官法的内容进行统筹考虑,在检察官法中已经作出规定的,本法可不再规定。据此二审稿删去了相关内容。


此外,两草案一审稿还写入了法官、检察官履职“保护令”的有关条款,规定对骚扰、谩骂、威胁、暴力侵害法官、检察官及其近亲属等违法犯罪行为,有关机关应当及时制止,依法从严惩处;明确非因法定事由,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检察官调离、降职、免职、辞退或者处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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