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中,法院的判决不合理的,或者对法院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那么要怎么提起上诉呢?案件中除了原告和被告外还有人拥有上诉权吗?
一、如何提起上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而提起上诉可以通过一审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也可以直接向二审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如果当事人直接向二审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的。
而上诉状中的内容需要写明当事人的以下信息:
1、当事人的姓名,如果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法人或组织名称、以及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
2、一审法院的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
3、上诉的请求和理由,说明上诉是请求改判还是撤销原判决、裁定,同时还必须将理由叙述清楚;
4、如果有在一审程序中未提供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需要提供,也需要在上诉状中提出。
而在提起上诉状后,一审法院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会在5天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可以在收到上诉状副本日其十五天内提交答辩状,然后一审法院在收到上诉状和答辩状后5天内报送二审法院。但是,对方当事人没有提交答辩状的,也不影响人民法院的审理。
二、案件中除了原被告外第三人可以上诉吗?
根据上述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只有案件的当事人才有权提出上诉,那么案件中除了原被告外的第三人可以上诉吗?
首先需要明白案件的当事人并不单指原告与被告,还包括了一审程序中的共同诉讼人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这些都是在诉讼中有权利或义务而享有的上诉权。
除上述之外,第一审判决中确定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因为对诉讼负有义务,所有也是享有上诉权的。
而上诉的期限是在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前,上面我们了解了提起上诉是需要在一审判决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十五天内,在这十五天内判决还未发生法律效力,而当事人(即上面的原被告、共同诉讼人和拥有起诉权的第三人)可以在这个期限内提起上诉,只有在十五天之内所有当事人都不提起上诉的,一审判决才会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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