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在双方已经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劳动者应提出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成了用人单位的义务,但劳动者仍选择与用人单位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意味着劳动者已经放弃了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同时这也是劳动者自由行使劳动权利的体现。现劳动者并未向法院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曾向用人单位提出过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应视为劳动者对连续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后仍签订后续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同意。故在上述情形下劳动者提出的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请求不应支持。
案号 (2014)沈铁西民四初字第297号 (2015)沈中民五终字第1107号 审理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争议焦点 白某在连续签订四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曾向用人单位提出过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应支持其关于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请求? 法院观点 关于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本案中,双方实际已经连续签订了四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双方已经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劳动者应提出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成了用人单位的义务,但劳动者仍选择与用人单位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意味着劳动者已经放弃了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同时这也是劳动者自由行使劳动权利的体现。现劳动者并未向法院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曾向用人单位提出过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应视为劳动者对连续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后仍签订后续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同意。故在上述情形下劳动者提出的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请求不应支持。故一审法院对该项判决有误,本院予以更正。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一、被告凯荣置业(沈阳)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白某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72972.9元(2012年9月1日至2013年9月26日共计13个月×5613.30元); 二审法院判决:撤销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4)沈铁西民四初字第29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律师提示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具体到本案中,在双方第五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已经订立并履行的情况下,除非劳动者能够举证证明因欺诈、受胁迫等情形签订该劳动合同或者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曾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否则,该合同的订立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劳动者续订合同时已经选择了订立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属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且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可视为劳动者选择订立的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二倍工资得不到支持。因此,在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时,劳动者应认真对待自己的权利,若其选择继续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无法得到用人单位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应向劳动者支付的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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