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律:案情回顾
李老父亲今年70岁,由于膝下无儿无女,便认了远房亲戚的女儿苗女士为女儿,李老父亲于2007年在北京东城区购买了一处房产,李老父亲看苗女士对自己孝敬有加,便于2008年8月份签订了一份赠与合同,将自己所有的房屋赠给苗女士。但一直没有办理过户手续,李老父亲一直在该房内居住。2009年5月,苗女士因交通事故不幸去世,苗女士的母亲拿着赠与合同索要该房产,要求李老父亲办理过户手续。李老父亲以苗女士已去世,自己经济条件差为由拒绝办理过户。双方协商不成,苗女士的母亲将李老父亲起诉到法院,要求办理过户手续并腾退房屋。
私律: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李老父亲和苗女士已经签订了《赠与合同》,但是因为赠与财产尚未交付给苗女士,李老父亲仍然居住在此,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李老父亲有权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现在李老父亲明确表明撤销赠与,没有违反国家的规定,因此法院驳回了苗女士母亲的诉讼请求。
私律:案情分析
私律专业律师认为:赠与合同属于无偿的民事活动,一方享有权利而不负有义务(附条件的除外)。有鉴于此,我国《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房屋的权利转移需要通过登记过户才算完成,因此房屋赠与未过户,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要回该房屋。
本案中李老父亲虽然签订了赠与合同,将房屋赠与给苗女士,但一直没有办理过户手续。该房屋的所有权就没有转移。在有关房屋的相关权利没有转移的情形下,赠与人撤销赠与并不违法。
私律:律师提醒
赠与合同特殊之处就在于在一般情形下,赠与人可以在赠与物的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而不负相关责任,因此也给受赠人带来了不确定性。但也有例外,比如附义务的赠与以及经过公证的赠与等。所以,我们建议受赠人除了善待赠与人之外,最好说服赠与人去做一份赠与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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