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虚开增值税发票裁判规则整理
目录
三对概念
构罪要件
量刑标准
一、本罪以“以骗取税款为目的”为必要条件
二、“虚开”的认定
三、“虚开数额”的认定
四、“即未遂”的认定
五、“主从犯”的认定
六、“挂靠”名义实施虚开
七、税务机关人员“高开低征”行为
八、同类罪名区分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立法沿革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我国税制改革、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制度之后出现的新型经济犯罪。
1995年10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首次将这种行为规定为犯罪,并设置了最高可判处死刑的严厉法定刑;
1997年的刑法205条规定本罪最高刑死刑;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删去了原条文第二款,废除了本条文死刑的规定;
2014年至2018年间,司法一直在推动本罪入罪金额与骗取出口退税罪的金额保持一致,2018年最高法确立本罪定罪量刑标准参照骗取出口退税罪的金额,虚开的入罪标准由1万升到5万元。
三对概念
“发票”是指一切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所开具和收取的业务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也是审计机关、税务机关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是一种记载商事行为的凭据。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国家税务部门根据增值税征收管理需要而设定的,专用于纳税人销售或者提供增值税应税项目的一种发票。专用发票既具有普通发票所具有的内涵,同时还具有比普通发票更特殊的作用,就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是购货方据以抵扣税款的法定凭证,对增值税的计算起着关键性作用。
与普通发票相比,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具有记载经营活动的功能,更具有凭票依法抵扣税款的功能。
“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具有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收付款凭证或者完税凭证。
(全国人大)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规定的解释(20051229)
行为人购买非法制造的用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又虚开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以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
2003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三种涉税行为法律适用问题意见的复函
【量刑标准】(浙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
在新的司法解释颁行前,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0号)第三条的规定执行,即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较大”;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一、定罪数额
1.虚开的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2.被骗税款5000元。
二、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1.虚开税款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被骗税款30万元。
3.曾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受到刑事处罚。
4.其他严重情节。
三、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1.虚开税款数额250万元以上的。
2.被骗税款150万元。
3.虚开额接近巨大并有其他严重情节。
4.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四、无期徒刑
1.虚开的税款数额在2500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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