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裁判要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在乡、村规划区内对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乡镇人民政府有强制拆除权。市政府按照省政府的先关规定要求,街道办事处要求行政相对人自行拆除并限期拆除违法建筑,行政相对人未按要求履行的,街道办事处遂将违法自建房屋拆除,程序合法。且在拆除过程中,街道办事处将药材进行了妥善保管,并运输至拆除现场以外,已经尽到合理义务。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行申1282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书云,女,1966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安国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北省安国市祁州大路**。
法定代表人赵军,该市市长。
再审申请人杨书云因诉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安国市政府)房屋行政强制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冀行终96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杨书云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二审行政裁定。主要理由:安国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6月4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执行完毕;被诉行政行为严重侵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已查明,杨书云自建的案涉房屋因缺少规划审批手续,属于违法建筑,并曾因此受到行政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在乡、村规划区内对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乡镇人民政府有强制拆除权。安国市政府按照河北省的统一部署出台《安国市严厉打击土地矿产违法违规行为集中转型行动方案》后,安国市药都街道办事处要求杨书云自行拆除并限期拆除违法建筑,杨书云仍未将违法建筑拆除,安国市药都街道办事处遂将杨书云违法自建房屋拆除,程序合法。在拆除过程中,安国市药都街道办事处将药材交由吕爱云保管,并运输至拆除现场以外,已经尽到合理义务。杨书云并无其他合法权益需要救济,本案并无再审之必要。
综上,杨书云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杨书云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李智明
审判员 阎 巍
审判员 仝 蕾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臧 震
书记员 卫倩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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